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2024-09-1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8月1日)  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和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环境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市场准入的,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类经营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  二、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宽进严管,放开充分竞争领域准入,大幅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法实施准入管理。对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企业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竞争。加强金融行业准入监管。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合理设定市场禁入和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领域,确有必要的可依法制定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采取行政审批和限制经营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等许可准入管理办法。对市场禁入事项,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对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  四、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调整程序。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新增或调整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自行开展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评估,评估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等。可能造成经济运行突发重大风险的,经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五、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协同联动。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调整协同,在不减损现有经营主体准入机会的前提下,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放开准入限制的,对内资同步放开;在不违反国际协定和承诺的前提下,对内资设定准入门槛的,对外资同步适用。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有条件地方探索更加安全、便利、高效的内外资准入协同模式。  六、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对涉及重要民生领域的教育、卫生、体育等行业,稳妥放宽准入限制,优化养老、托育、助残等行业准入标准。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破除跨地区经营行政壁垒,放宽服务业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权比例、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不得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违规设置准入障碍。推动市场准入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网上公开办理。  七、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聚焦深海、航天、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自主可信计算、信息安全、智慧轨道交通、现代种业等新业态新领域,按照标准引领、场景开放、市场推动、产业聚集、体系升级的原则和路径,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方案,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提高准入效率。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平台,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前沿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市场准入环境建设行动,率先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和标准建设,加快构建绿色能源等领域准入政策体系,积极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选取电子信息、计算科学、深海、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现代种业等领域,推动重点企业、研究机构等创新单元和有关地方建立相关领域全球前沿科学研究协同模式,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重点领域创新成果便捷高效应用。  八、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以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数据体系为抓手,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选择重点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抓好已部署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做好政策评估。实施效果好的地区,可推出新一批特别措施;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特别措施,可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  九、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优化指标体系,注重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对地方违背市场准入制度情况进行排查,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有关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城市信用监测范围并向社会通报。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十、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跟踪评估、总结反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有序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日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持续优化。但也要看到,市场准入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清单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清单落地实施还不到位,各类市场主体仍面临不少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就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准入”为原则,确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地位,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配套机制,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确保清单之内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 **坚持应放尽放、稳步推进。**全面梳理市场准入环节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提出改革举措,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拓展更大发展空间。 - **坚持权责明确、严格规范。**科学划分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场准入管理权责,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程序,确保清单之外的事项“法无禁止即可为”,清单之内的事项“法无授权不可为”。 - **坚持立足全局、协同推进。**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密结合,推动相关领域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协同配套,促进形成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三)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禁止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成熟的及时纳入,未成熟的持续研究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措施的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确保清单事项全部按时落实到位。 (四)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并按照清单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整。**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按相关规定执行。确需新设准入类事项的,应严格论证评估,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新增的许可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审批部门和程序等。清单调整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三、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 (五)推进“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按照“一单尽列、单外无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或公布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清单事项或提高准入门槛。**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 四、放宽准入限制 (六)精简整合投资项目准入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分别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相关网站上公开审批、核准信息,提高审批效率,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地方政府备案的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七)有序推进服务业市场开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持续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缩减服务业准入负面清单,有序扩大金融、电信、医疗、教育、养老等服务业领域开放。**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针对外资企业在本地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附加条件。 ### 五、创新和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体制机制 (八)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清单使用便捷性。**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并依法依规问责。 ### 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九)强化信用监管。**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 七、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十一)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举报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的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回应处理有关问题。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凝聚改革共识,为推动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